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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助推新闻立法
  •   展江 中山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天然存在监督关系。是的基本,而绝大部分构成者都是普通人,即没有的这部分人。作为中国,享有的,还应包括通过互联网、微博发表意见或者提供信息的,这一点特别重要。要把里,实际上是被制约、不能的问题。如何不能,国家基本制度要提供这样的条件,主要就是行、立法权、司法权的相互制衡,以及传统而言的新闻监督,也即监督。于是乎,新闻监督就跟直接挂上钩了,今天的互联网又提供了这样的便利,所以我觉得习总的这番话特别重要。

      如何落实呢?如果现在不改动既有的制度,至少要切切实实落实中国《》第三十五条中关于享有、出版的。还要落实《》第四十一条之:中国对和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进行监督的。《》第三十五条按学分类是一种消极,指、出版国家不得。《》第四十一条则是一种积极。所以,遏制需要各种各样的制衡办法,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包括在提出的“四权”中。“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中监督权、表达权尤为重要。所以首先应在层面予以落实,不能再让宪过去那样沦为无牙老虎,并且要作为一种观念深入。其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9年起推出的《国家行动计划》,其目标就是靠近或者说吻合联合国的《和国际公约》,其中第十九条了所有人的和信息。《国家行动计划》除了向国际社会中国享受的基本以外,还明确承诺保障中国的“四权”。

      所以,在基本制度层面,不能说没有对的基本保障,但是在落实层面比较差。特别是一些地方官员,他们认为老百姓出言不逊就是挑衅地方执政,或者认为地方上的丑事不应该被揭露。一旦出现网络、手机发布信息等,往往导致部分地方官员公权,并且自认为有法可依,诸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和扩大解释这些法律的适用范围去遏制。以后,这个情况有了明显好转。

      期间和大会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重申依国和依宪,并针对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和形势严峻的现实,提出要加强对的四个监督,其中就包括新闻的监督。在中国社会转型和崛起的过程中,监督早已成为、和民间大众共用的流行话语,信息公开与知情权的概念和制度逐步发展出来,单向度的导向逐步让位于更为柔性的引导和疏导,视为工具和下属逐步让位于用。在体制内,越来越多的官员认识到了尊重新闻自身运作规律的意义。

      我认为要充分发挥新闻的监督作用,并以此对形成一定程度的遏制,除了现有的法律之外,还是亟须新闻立法。新闻立法绝非特殊领域立法,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至少需要五年,甚至更久的时间;因此不可刻舟求剑,也不宜认为会永远不好,这就上了根本不愿意实现新闻的那些人的当了。另外,有观点认为,、新闻,本来就是天赋,不需要专门“立法”,我认为这是错误的。而我们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不难发现,“天赋”在中国这样有长期和传统的社会中是一个,必须经过一代代人的争取才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