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顾问提示:拆迁矛盾此起彼伏,的作为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这个领域的信息公开做得怎么样?1月19日,一份民间报告评估了《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近七年来地方在拆迁关键问题上的信息披露情况,结果不容乐观。
拆迁矛盾此起彼伏,的作为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这个领域的信息公开做得怎么样?1月19日,一份民间报告评估了《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近七年来地方在拆迁关键问题上的信息披露情况,结果不容乐观。
这份由圣运律师事务所起草的《2014年拆迁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显示,信息公开工作在涉及拆迁补偿时,仍显得为德不卒,频露短板。
8年前,国务院在2007年1月17日举行的常务会议中,通过了被称为“阳光法案”的《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各级行政机关的信息中,凡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文件、报告、目录标准和各项政务的实际情况,均应向公开。
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据《条例》向国务院部门及各级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自从《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各级部门对的信息披露义务,才终于走入法制化的轨道。
在2014年,国务院更曾于3月和7月分别下发《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当前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下称《安排》)两份文件,对行政部门应息的重点领域作出具体要求。其中,涉及庞大利益纠纷、社会稳定和重大民生基本权益的拆迁问题,在两份文件中都被特别点名,要求做实。
在《通知》中,国务院要求“要着力抓好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的信息公开”。而《安排》更明确指出,在推进信息公开时,要在报批之前做好“告知、确认、听证,批准后公告、补偿登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信息查询制度,方便查询项目的批复、范围、补偿情况、补偿标准、补偿励政策、补偿结果、征收房屋调查结果与被征收户安置等相关信息,并指定由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告诉财新记者,《条例》实施近七年以来,越来越多部门,对于要如何“应付”《条例》的要求和也日益熟练。例如,许多部门即便在形式上对的申请做出了回应,但回复的内容却流于制式和敷衍;还有一些由于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对于其所欲取得的信息内容表述不全面,或是对具体文件、政策的名称表述不精准,行政部门便能径以“信息不存在”为由,规避披露信息的责任。
有效信息匮乏
起草这份《报告》的研究团队指出,目前各地的拆迁纠纷,基本都是由拆迁信息不透明所引发的。
虽然不少地方的拆迁主管部门也依公布了拆迁公告,但大多缺乏真正有用的信息─包括规划信息、手续和补偿条款等。特别是涉及拆迁地段的规划信息,通常最为含混不清,易流于善变。大多数拆迁公告的规划信息和征收理由,通常只以“因城市规划变动”“为公共利益需要”“因经济发展、城市发展”等抽象表述概括,对于规划的科学性、拆迁的可行性则鲜有着墨。
《报告》的研究团队在抽样检索了50个地方地方的网站、拆迁主管部门网站或拆迁信息网站后统计得出,能提供有效拆迁公告信息的地方有32个;但只有26个地方会提供拆迁补偿的指导性标准;能在拆迁公告的标题中,注明拆迁地段等核心信息、而非仅列出公告文号的只有15个;能以文字和图表形式,对拆迁流程做出说明的只有10个;至于能在拆迁公告中,提供拆迁地段示意图的仅有7个。此外,在50个调查样本中,只有18个地方能提供拆迁公司的资质信息;而能提供拆迁评估公司信息的地方则有19个。
一些地方虽然发文要求拆迁信息必须在网上公开,但在实践中,地方的信息公布不集中的弊病尤为凸显,各类信息往往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网站或繁杂的栏目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