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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执行权应当统一于司法行政管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占营
  •   [提要]原标题:刑事执行权应当统一于司法行政管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占营在刑事案件的执行方面,我认为,将刑事执行权独立出来进行一体化管理,并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刑罚执行的过程,是极其有必要的。

      焦占营

      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必须尊重现实、面对现实。在《决定》中,司法权是广义的司法权,涵盖了侦查、检察、审判、执行4项,把狭义的司法权和过去理论研究中的行政权力统统纳入了司法权。

      在执行问题上,我国在理论层面和即将设立的制度层面,采取的依然是大司法概念,我们要尊重现实,尊重党的制度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执行确实存在混乱状况: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除自动履行外,也会形成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状态,刑事案件的执行更为复杂,有法院的执行,也有公安机关的执行,短期的自由刑在看守所起到了刑罚执行的作用。执行机关的多样化造成执行标准不一致,形成不平衡的状态。执行的方法、手段、力度不同,也会造成混乱。从《决定》来看,我认为,审执分离的试点,是除了刑罚执行之外的执行,因为在后文中专门将刑罚执行单独列出,前面谈的自然就是除此之外的执行。现实问题除了执行难之外,还存在审判与执行未形成合力执行的境况,反而形成相互抵消力,有时甚至陷入纠缠之中,不利于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更不利于法律有效性的贯彻。

      在刑事案件的执行方面,我认为,将刑事执行权独立出来进行一体化管理,并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刑罚执行的过程,是极其有必要的。应将司法行政系统原来的社区矫正、监狱等纳入一个统一的刑罚执行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执行机关,来实现人民法院判决的兑现,并与侦查权、审判权形成一体化链条。在整个刑事案件中,不同过程应由不同的机关分头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个相互制约,又体现在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检察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约,检察权、审判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制约。所以,从制度设计方面,应将刑事司法执行的权力分离出来,全部纳入到司法行政的管理中。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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