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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理“挟尸要价”需要法与德双管齐下
  •   近日,一名老汉在溺亡,打捞队到场后要价2.5万元,老汉家人认为太贵,与之还价,一时之间,双方陷入了僵持,而就在这时,5名小伙子站了出来,义务打捞老汉尸体。(7月14日中国网)

      人命大于天,却小于一些人的利益。无论是打捞队挟尸要价,还是家属的讨价还价,都让人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人已死去,为何不能给予死者一份最后的?如果没有碰上这几位好心青年,难道就这样让死者一直泡在水里直到腐烂吗?

      虽然我们在上可以予以,但在法律上却难以给予否定评价。首先,在民法上,打捞队与家属之间是类似合同关系,双方完全基于自愿,如果打捞队主动打捞尸体,则构成无因管理,也有权要求对方付予报酬。其次,在刑法上,“挟尸要价”没有达到的地步,打捞费也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尚达不到情节严重,故而也不能依照刑法中罪给予制裁。

      据报道,死者是个单身汉,来的家属是他弟弟,家境也不富裕,碰上这种情况真是有苦说不出。所以面对这样一种“挟尸要价”的现象,我们怒不可遏,却毫无办法。

      据统计,每年全国因为溺水死亡的人数超过十几万,但其中大约有四分之一都是通过商业打捞找回遗体的。然而,商业打捞在我国长期处于无人管辖的状态,行业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因此打捞费算是什么费在法律上也比较模糊,无法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如果能够适当介入打捞行业,给予一个合理价格标准,如此一来,打捞者再“漫天要价”就是毫无根据了。

      如果说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底线,那么就是一套高标准,如今中国已经进入社会,但在推行的同时更不能忘了“德治”。“挟尸要价”是社会发展中的病态现象,只有法与德双管齐下才能予以根治,而的职责正是设法协调好法与德之间的关系,利用“有形的手”因势利导,及时调整。

      本文来源于ipf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