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琐事先动手拉扯别人,结果却伤到了自己而对方完好无损。近日,上海徐汇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因原告自身行为导致其自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姜某夫妇新搬进了某小区二楼。去年1月,姜某请人对房屋进行整修。不料装修过程中,三楼卫某家的水管爆裂,水流经过姜某家,又蔓延至邻居马大爷家中,导致马大爷家中的家具、装修被水浸泡。为此,马大爷一家与姜某夫妇产生了纠纷。
自家房屋还在不停漏水,各方调解却一直没有结果,马大爷担心姜某第二天不配合,因此死活不让姜某离开。
当天21点15分左右,姜某从值班室走到大厅,被马大爷一把拉住手臂。见状前来劝阻,马大爷却从背后抱住姜某的腰并猛的往地上一蹲。因用力过猛,马大爷受了伤。在及双方亲友的劝解努力下,两人才被分开。
但肋骨受伤的马大爷,却又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姜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7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时马大爷主动与姜某发生肢体接触,并使用强力拉拽姜某,造成双方跌倒在一起,其间,姜某努力回避与马大爷的冲突,并不存在侵害原告之行为,因此即使马大爷是在与姜某的肢体接触过程中受伤,也是马大爷自身的行为造成,姜某对此并不存在。据此,马大爷要求姜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对马大爷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邻里之间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使确实因为一些原因邻里之间出现了利益纠纷,也应相互沟通理解,诉诸的途径平和解决。否则,一味着急区分责任而不地采取过激方式,不仅身体、财产遭受损害,原有的问题也得不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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