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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哪些尚未构建或者需要继续完善
  •   十一届全国常委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同时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不但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也要服务于国家的制度和社会需求,并随着国家制度、经济制度、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完善而随之调整和变化。

      党的“”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这是习总长期以来最为关注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是事关中华民族发展和繁荣富强的基本保障问题,也是全人类与发展的核心问题。而如何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此外,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诸如有关方面的法律体系、适应推进“一带一”建设发展的法律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下贯彻实行“一国两制”的法律体系、适应国家实施各项重大发展战略的法律体系等等,迄今为止均不能说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程还有许多方面需要不断构建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探讨有关法律体系的形成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或许十分重要,但更为重要的应当是探讨法律体系对国家社会发展,特别是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的问题。而不能仅仅按照传统法的理论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各种的定义,需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来构筑相关法律体系,总结相关实践,提出相关理论。这是道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客观要求。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提出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并把生态文明建设置于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和突出。这个体系表明了它由“五位”组成,缺一不可,没有生态文明建设,这个“五位一体”就不能成立。同理,服务于这“五位一体”的法律体系也应当满足这“五位一体”的要求。

      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至少应当是一个包括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在内的法律体系。由此也向人们提出了新的认识,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动态、变化、发展的,是适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特殊的经济、制度和文化、社会建设需要而不断探索和发展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不能简单按照传统法律理论来构建,应当在吸收其合理因素的情况下,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髓来不断发展、完善。

      就现行的我国法律体系来看,诸多法律在内容上还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弱,有的“促进法”甚至难以实际实施。中国的法律体系应当满足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当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法律体系来说,需要在人类不断认识自然、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构建相关法律内容。从实施国家生态战略的角度看,针对国家整个生态系统目前仅有一部自然区条例,自然区法尚未制定。随着中央关于国家公园体制的设计和相关文件的制定和发布,未来国家公园法也在研究起草过程之中,这方面的法律体系也应当抓紧构建。

      另外,我国作为拥有960多万平方公里陆地区域的国家,河流纵横,一些地方水网密布,特别是作为母亲河的长江、黄河为中华民族的繁衍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的流域水系、母亲河,实现全流域治理,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但迄今为止,有关流域和区域的法律规范缺失,相关法律体系没有形成。

      “”以来,新一届高度重视长江的立法工作,十二届全国常委会加大了对长江立法的研究和相关工作的推动,相关法律会在不远的将来纳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在实施国家资源战略问题上,相关法律尚未制定,以致我们的资源效率低下问题始终未能依法得到解决,而低下的资源效率必然导致诸多领域的效率低下,亟待构建以资源全生命周期为基础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体系,以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社会各项事业效率的提高。

      如果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一国两制”的关系,那么,“一国两制”应当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下的“一国两制”,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在回归的时候,我们以“一国两制”,完成了上的回归,也为未来实现法律上的全面回归打下了基础,但只有一部基本法不能算作我们已经形成了“一国两制”下的法律体系。

      首先,作为我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组成部分,我们应当对其享有完全的主权。然而,中华人民国制定的法律,除了基本法,其他所有法律均不能适用于。在这种状态下,应当视为中华人民国的立法权不能在完全行使。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国其他法律在对行使国家主权问题上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清楚。的甚至大可以由非中华人民国的外籍人员担任,并享有最终司法审判权,这应当视为中华人民国的司法权不能在完全行使。

      那么,什么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首先应当表现为行使一个国家应有的立法权、行和司法权。不能完整行使这些就不应当算作享有对的完全主权。作为特别行政区,其行按照“港港”的要求由特别行政区行使是没有问题的,但这种行应当按照基本法的有关来行使,不能基本法来行使。基本法的有关也不能千秋万代永不变化,应当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进步,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而有所变化,至少要对一些进行细化。

      其二,我们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体系来保障规范、调整和惩治类似“港独”、“”这样涉及国家主权的重大问题,相关法律规范应当直接适用于。因为的回归,不应当仅仅是土地回归,还应当包括这块土地上的的回归。而那些“港独”和因长期深受殖民、找不到文化归属感、如同丧家宠物的洋奴们,他们的是明显地没有回归和难以回归的。因此,当回归梦见参加结婚喜宴后,就需要国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来担负回归的诸多,而目前这方面的法律体系很难说是完善的。

      第三,作为中华人民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其自然地理是与内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海洋和陆地,海洋生态系统和陆地生态系统,均与内地的海洋和生态系统相互影响。因此,从、生态系统及、地理测绘的角度讲,国家的有关法律规范应当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作出规范。此外,像有关涉及资源、能源安全等问题的诸多法律规范也应当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这些均需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方面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应当不断完善。

      关于“一带一”建设思想的提出,是未来中国对外交往乃至国家发展建设的重大任务之一。对此,毫无地需要配套的法律体系予以支撑。这种支撑应当包括对相关国际法的主张和主权法律要求;包括适应于“一带一”发展需要的国内法律规范系统。而就此来讲,我们迄今为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系统,这样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形成。

      通过对以上几方面问题的探讨,我们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不能简单按照传统法律理论来构建,也不能按照传统法律理论来探讨关于形成问题。而是应当在理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目标、依据、标准、任务等基本问题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功能和。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任重道远,需要在不断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实践的基础上得到充实和完善。而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功能、保障其履行神圣的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