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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国反法律体系的构建及
  •   从词源上看,的汉字由腐烂(腐)和(败)组成,指因为腐烂而,英语源自拉丁语的Cor(一起)和Rupt(破灭)的合成词,指一起破灭,意为最终将使发生行为的社会或国家也一起。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韩国在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迅速发展,但仍是韩国章泽天高考成绩社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韩国颁布了应对问题的基本法律——《反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反的基本法律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韩国反的化进程,2001年6月28日,韩国审议通过了《反法》,同年7月24日,该法正式颁布实施。韩国反法是韩国首次以反为目的而制定的单行法律。在该法制定之前,反的相关法律规范散见于刑法、选举与选举不正防止法、国家公务员法、人员伦理法等法律之中,存在法律规范体系庞杂、规范间相互冲突等问题。《反法》的制定和实施初步改善了这一状况。同时,该法也改变了传统的国家单方面、惩治行为的控制方式,使得国民成为消除的主体。该法首次通过法律对行为举报人的身份保密及措施,大幅度提升了对举报人的强度,并对举报人补偿以及减免刑事责任等作了。有关国民监查请求制度的建立,扩大国民的参与,使国民作为公共机构的者可直接提起监查请求。在充分制度保障的前提之下,普通国民和监察机关共同构成控制的主体,进一步提升了反的效率。

      韩国《反法》颁布实施后,历经三次修改,构成了国家反法律体系的基础。该法共8章、91条。第一章主要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指出:为预防发生,有效规制行为,应成立国益委员会,处理苦衷民愿并完善相关不合理的行政制度,从而国民基本权益、保障行政的适应性,为创建的及社会而做贡献。另外,该章还了公共机构、政党、企业和国民、人员的反义务,并授权下位法对人员行动准则作出,要求国家积极保障人员生活,并适当提高薪酬、待遇。第二章,为了达成上述立法目的成立国务总理下属的国益委员会。国益委员会是保障国民、纠正违法行为的重要机构。此外,该章还了国益委员会的构成与委员的身份保障、决议、小委员会与分科委员会、制度改善、泄密、罚则适用等方面的内容。第三章,在地方自治团体成立市民苦衷处理委员会,并具体了委员会的活动及资格条件、活动经费支持、办事机构、运营情况报告及公布等事宜。第四章对案件中的苦衷民愿的处理程序作了。其中包括苦衷民愿的申请与受理、苦衷民愿的转交、调查、驳回等。第五章对行为的举报、举报人身份保密及措施作了。在行为举报方面,任何人都可以向国益委员会举报其获知的信息。如果人员获知其他人员的行为事实或者被其他人员或实施行为,则有义务向机构、监查院或委员会举报。此外,还如果需要对副部长以上人员与议员等高级人员的行为予以、提起公诉,则应以国益委员会的名义向检察院。第六章了国民监查请求权。,任何年满19岁的国民均有权提出监查请求,可以按照总统令要求的人数,由一定数量的国民向监查院联署请求进行监查。如果涉及、裁判所、选举管理委员会或监查院的事务,则向该监查院的最高负责人提出监查请求。第七章了补则事项。其中包括关于改善委员会制度的、信息安全、被免职者的就业及免职要求等。如果人员在职期间由于职务行为而被罢免或免职,从免职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与免职前三年所在部门的业务相关的企业就业。如有违反,国益委员会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予以免职。第八章是罚则条款。,对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和使用机密罪、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机密罪、违反非违免职人员就业罪予以刑事处罚。如果有人举报人或在工作条件上予以歧视,可处以罚款。

      在韩国反法律制度中还包括专门的反机构,即国益委员会。2008年初,韩国整合了国家委员会、国民苦衷处理委员会、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成立了统一的国益委员会。与其他国家相比,国益委员会具有独特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在组织层面,国益委员会的形态是由三个不同机构整合的“混合型委员会”。在职能层面,超出了过去“”、“国民苦衷”、“行政审判”的个别工作范畴,而拓展至追求“国民的与利益”这一新的价值。

      韩国反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处于和完善过程之中。如在构建反法律体系中,进一步传统法律文化。比如,韩国朝鲜时代的实学者茶山丁若镛在牧书律己编中提出了“三弃论”。茶山的“三弃论”主张“凡有者应该放弃三点”,即“屋弃”、“奴弃”和“子弃”。其中“屋弃”是指身居期间不得购置新屋或改建房屋。“奴弃”是指在职期间不得任用出仕之前就有私交的,用现在的话来讲,就是要摈弃“圈子意识”。“子弃”是指在职期间不得为子嗣或子嗣获得权益而提供便利。这些文化传统是值得借鉴的。

      另外,将国益委员会从总统直属委员会变更为国务总理下属委员会旨在提高效率,但实际上弱化了委员会的权限。为了充分保障国益委员会的与中立,未来有必要将其从立法、行政、司法结构中分离出来,成为的第四机构。再如,从国益委员会的法律权限来看,目前国益委员会的权限仅限于对公共机构进行劝告,而无法对可预防公共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除了劝告权限以外,还有必要通过法律赋予其调查权、强制实施权。此外,鉴于最近民间领域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有必要修改现行法律,将委员会的反管辖范围扩大到民间领域。

      韩国反的经验表明,反目标的达成不仅需要构建和不断完善反法律体系,还需要设置具有充分权能的与中立的专门反机构,并为国民提供安全与畅通无阻的参与渠道。2013年我国《中央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当“加强反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未来五年中国要进一步完善反方面的立法。韩国反法律制度发展以及经验,对于中国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