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我院2017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2.学历证书:有四川传媒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的修读年限内修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由四川传媒学院具印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位条件者,由四川传媒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院纪监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公开、公平、”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学院在部分专业中按需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并根据当年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的加分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1)对进档考生按总分顺序,根据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文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首先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按外语成绩录取;如外语成绩也相同,按数学成绩录取);理科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首先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按外语成绩录取;如外语成绩也相同,按语文成绩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2)报考我院非艺术专科航空服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面试,专业面试合格者方可报考该专业,并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面试时间及要求详见我院网站首页)
(1)艺术类考生需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对进档考生原则上按志愿优先,文理综合排队、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四川省编导类专业考生需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达到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3)上海市参加专业统考的考生,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统考专业成绩*60%+校考专业成绩*40%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4)浙江省参加专业统考的考生,考生位次按综合分成绩分类别确定,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专业科成绩、普通类专业文化成绩排序确定。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调整招生计划,需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使用预留计划大桥未久atad应集体议事、集体决定、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考生体检要求。
第十七条 我院不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有关要求及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四川传媒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录取的新生,持四川传媒学院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假期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对其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费、住宿费严格按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 学院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学金、国家励志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学金等各类学金、助学金,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帮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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