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特大凶杀案◆同步规划设计。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规划,须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不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同步建设施工。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将配套教育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申报施工许可。居住区建设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配套教育设施主体未完工的,住建部门不予颁发。
◆同步竣工验收。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接受验收。居住区建设项目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同步交付使用。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规模较大的居住区,应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为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学校布局,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入园需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加强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教育厅组织起草了《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
8月28日,教育厅发布公告,征求对《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的意见。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加强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棚户区项目等(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非营利性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入园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义务教育条例》《城乡规划条例》和《学前教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1.调整完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吸收教育行政部门进入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城乡规划委员会领导下,各市、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教育部门、国土部门共同参与,结合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调整完善2019-2035年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明确每所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四至范围。国土部门负责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规划。
2.确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由市、县(市、区)人民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规模较大的居住区,应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建设规划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3.加强已建成居住区配套整改。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由所属县(市、区)负责统筹,规划(住建)部门、教育部门、国土部门等共同参与,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因居住区开发企业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企业完成学校配套建设,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重新核发开发资质,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4.同步规划设计。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规划,须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不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规划调整涉及教育设施建设调整的,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5.同步建设施工。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将配套教育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申报施工许可。居住区建设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配套教育设施主体未完工的,住建部门不予颁发。
6.同步竣工验收。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接受验收。居住区建设项目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7.同步交付使用。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建设完成的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机构编制、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落实新建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保障正常办园、办学。
8.优先供应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配套教育设地要按照建设标准优先预留,实行单独划定边界,无偿划拨给教育行政部门。所需新增用地,由省、市、县统筹解决。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新增用地指标、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
9.优先熟化配套教育设地。规划建设居住区,配套教育设地未熟化的,居住区建设用地不供地,确保教育设地与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
10.加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管理。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可挪作他用;确需调整的,应同等面积补偿,要符合配套要求,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11.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作为相关地块的出让条件。
12.配套教育设施与居住区建设。应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和居住区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跟进质量监管。不能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要求,核定教育设施建设成本,纳入土地熟化成本,并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由当地或当地委托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
13.减免有关收费。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享受国家、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共同制定。
14.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强化举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规划委员会制度,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部门配合、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保障落实。
15.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将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情况作为对各级履行教育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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