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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工程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贯彻教育部“依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公平、、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一)根据国家招生工作政策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报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任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贯彻落实,学校和广大考生的权益。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小、毕业生就业率和第一志愿报考率连续三年较低的专业,将逐步减少计划数直至停止招生。

      第十 报考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报考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可调至其他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六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排序规则作出了的,按相应执行;若未作出明确的,按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江苏省文理类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投档分数相同,选测科目合计等级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选测科目合计等级分数也相同,必测科目合计等级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各等级分数如下:“A+”为12分,“A”为10分,“B+”为7分,“B”为3分,“C”为1分。

      省级招生部门对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作出了明确的,按相应录取规则执行,若未作出明确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艺术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体育类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相应批次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有剩余计划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 根据国家,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须在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将视为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学金、国家励志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耿彦波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