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我校可接收“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计划”考生,“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按关文件,最多只录取“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计划”招生人数的10%为汉族考生,具体参照教育部关于“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计划”招生的相关文件执行。
9.符合教育部有关“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名要求的,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10.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1.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考生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招生单位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等,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相关要求以录取当年我校公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办法为准。
(一)我校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及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制定的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校的日期前将本人人事档案转入我校。考生报名阶段确认的报考类别(定向就业、非定向就业)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予修改。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考生应遵章守纪、诚实考试。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的考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给予处分,直至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