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依国和以德相结合,扎实推进核心价值观融入建设,强化对建设的支撑作用,强化法律对建设的促进作用,使与德治互为支撑、相向而行,推动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灵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新时期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201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国民法总则》第一条即开明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为立法目标之一。
众所周知,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发展历程,孕育了大量的传统美德,维系着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和中华儿女的共同情感。在中华民族的价值体系中,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舍生取义、精忠报国的爱国情怀,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优良品格,孝悌忠信、礼义的观念,为今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建设,一个最核心的命题是,正确处理的价值与法律的规范价值的关系,形成相生相长良性互动的格局,避免彼此错位互相僭越,抵消甚至正向的社会能量。
《指导意见》要求把一些基本规范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这句表述传递出一个重要的信息,即法律规范不能常理常情,不能超越时代特征。也就是说,规范是分层级的,见义勇为等只有少数人可以身体力行的,不宜设定为法律规范,只能从励或补偿的角度其正向价值;孝亲敬老等基本要求,却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为法律规范……
《吕氏春秋•察微篇》记载: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礼让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夫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这段文字,译成白话人,大体是说,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或下人,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可以回到鲁国报销赎金。有一次,孔子的子贡(端木赐)从诸侯国赎了一位鲁国人回国,却收受鲁国给付的补偿金。孔子说:“赐(子贡的名)呀,你这次的举动有失偏颇。所为,以移风易俗、百姓为己任,并非只考虑小我。现今,鲁国富人少而穷人多,你领受国家给付的补偿金,对你品行并不;而你不肯领受补偿金,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为赎身了。”相反,孔子的另一名学生子救起一名落水者,被救的人为表示感谢,送了一头牛,子坦然受之。孔子很高兴地说:“这件事做得很好。这样一来,鲁国有人落水,必定会有人出手相救。”
《吕氏春秋》以“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作为结尾,说的是孔子的观察细致通透,眼光长远,见其始而知其终。的确,从确立普适性规范的角度看,子的选择是对的,其行为更为吻合“善有、付出就可以获得回报”的基本事理。相反,子贡的行为并不可取,领受补偿金,确立了既要出力又要贴钱的行为准则,以后其他人赎买后向索要补偿金,将有可能获得消极的社会评价,久而久之,此等行为将会消散于无形之中。
故而,我们看到,对于“拾金不昧”的行为,《民》第971条,“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我国地区则更加干脆,其“民”第805条:“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换句话说,如果你捡到别人的iphone手机,价值5000元,物归原主后,你可以请求失主支付1500元作为报酬。
然而,相当遗憾的是,我国《物权法》第112条只是,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例如,失主要归还拾得人支出的交通费、快递费等管理费用,但法律并没有赋予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据说,物权法起草时,曾经有学者效仿立法例,赋予无因管理人(即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但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有悖于中国的“拾金不昧”传统美德,最后未被采纳。其实,《现代汉语词典》对“拾金不昧”的解释是:捡到钱物不隐藏起来,不。至于拾得人返还财产后获得报酬,并不“拾金不昧”的本意。而且,即便从美德的角度,如果拾得人本来依法可以取得报酬,但他自愿放弃了,不是更加彰显其品行吗?但立法直接把这一品行确立为法律的底线要求,则显属不妥,其结果是,现在遗失东西很难再找回来,部分原因正在于物权法的这条了常理常情。
著名家奥斯丁曾经说过,法律与的混淆,是导致法律专业术语含糊不清和复杂混乱的最主要根源。界对此问题的不同立场,形成了派与自然派的对峙:派主张法律与应该分离,而自然派则认为法律与密不可分。然而,无论派与自然派存在多大的分野,目前已经形成的共识是,在社会治理中,法律系统与系统属于不同的范畴,两者虽指向同一价值目标,实现径却大有差异。
2016年9月30日,《京华时报》发表了题为《地铁上年轻女孩没让座,大叔连骂3站》的报道。大意是说,在南京的一列地铁列车上,一年轻女孩没给一位大叔让座,结果后者对其骂骂咧咧,持续达三站之久。这里的问题是,如果你在现场,觉得年轻姑娘没让座是不对的,有违“尊老”之规范,就拍了这位女孩的照片,上传微信朋友圈,并加上恶评,是否可以?或者,反之,如果你在现场,认为年轻人在大城市打拼,生活压力相当之大,让座是情份,不让座则是本份,大叔这样不问就骂人,着实可恶,就拍了大叔的照片,上传微信朋友圈,同样加上恶评,是否可以?
2008年5月12日,汶川巨震,山河破碎,举国哀恸。中国的企业家以超常的社会责任感,使得2008年中国慈善年度捐赠超过了1000亿元。但是,地震一周后,一个“国际铁公鸡排行榜”突然像发生核裂变一般爆传于各大论坛和聊天室,排在第一位的是三星,后面分别是诺基亚、大金、LV、可口可乐、麦当劳、肯德基、丰田、古驰(GUCCI)和LG。但该排行榜发布的信息并不准确。2008年5月12日地震当晚,百胜餐饮集团(肯德基母公司)已决定捐款300万元。5月14日,麦当劳宣布捐款100万元。5月15日,三星电子向红十字会捐款3000万元。然而,事实尚不清楚,已然集结,跨国公司瞬间陷入千夫所指的境地。2008年5月27日,众多跨国公司的公共事务总监、公关总监甚至副总裁集结商务部,要求商务部为它们“正名”。他们除了对捐赠事实被表示不满外,还表示,跨国公司在华捐赠项目都需要一级一级地向总部报批,程序比较多,数目达到一定额度,还需要董事会开会决定……其他问题暂且不论,这里的问题在于,无论是否有“逼捐”,发布这一榜单是否?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边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已接近脑死亡。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这一事件经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人们从这一起事件中,看到中国社会的底线在快速沉沦。人们的确需要从灵魂深处自己,为什么居然见死不救?但另一个问题在于,能不能将这18位人“人肉”搜索出来进行,甚至科以一定的法律责任,或者记入信用不良名单?
不让座、不捐钱、不救人……凡此种种,无疑令人痛彻,但毫无疑问,这些事件不会引发法律后果,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
概括来说,法律与的差别在于:其一,确定性。会因年代、地域、职业、受教育程度、教等的差异而呈现多元特征,因而呈现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而法律规范则以社会主流为基础,是的最大公约数,确定性相对较强。另外,“事件”无须经过程序认定,眼见往往未必为实。例如,在前文述及的“不让座”事件中,可能是因为不让座者当时并没有注意到身边的老人,或者是由于自身发生了异常情事。看过《搜索》电影的人都知道,高圆圆出演的女主角之所以没让座,是因为刚查出癌症晚期,心情抑郁。前述“不捐钱”事件中,公司、特别是跨国企业的捐赠通常要履行董事会甚至是股东会的批准程序,颇费时日,离网友“今日地震明日捐赠到位”的期许有相当远的距离。
其二,可操作性。由于标准不确定,对事件进行法律评价,落实到与义务的具体分配,不仅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还与不合。举例来说,早在1872年10月,仁济医院的前身仁济医馆即在《申报》刊文,诠释什么是,其中说道“之人亦复不少,惟人之其各有不同,有以而炫财富者,亦有而图博美名者,且有而心存望报者,是皆而求人知之者也。至不求人知,则既非卖富又不图名且不望报,其实超他人万倍上矣。”故而,真正的是“不为人知”,对其进行法律评价,既不现实,亦无必要。
其三,被的可能性。由于标准不确定性较强,裁判者有可能以之名行,甚至进行,逼捐即属此种;而法律是通过正当程序选择的结果,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和妄为。
规范的一系列缺点,使其无法担负起调整社会、确定预期和保障人际沟通的功能。鉴于此,普遍的做法是以法律、而不是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规则。习总说“德润,法安天下”,正是这个道理。
法律对的继受,通常体现为两种方式:其一为原则性,其二则为具体,这方面的例子俯拾皆是。
例如,民法总则首先原则性地,民事活动不得公序良俗,遵循诚信原则,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民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在具体的条文方面,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民法总则,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还,因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总则还旗帜鲜明地了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等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的法律,对于促进全社会英烈,抑恶,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又如,孝道作为基本的要求,已经上升为法律规范。2013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老年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上慰藉的义务。家庭应当关心老年人的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确,看望老人已经“以德入法”,它并非停留于层面,而是《老年益保障法》设定的义务。上海于2016年5月实施的《老年益保障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规则,增强了落实落地的可操作性。例如,该条例明确要求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养老机构可以提出,督促其前往探望。而且,如果家庭拒不看望老人,老人可视情形提起诉讼,家庭拒不履行相关判决的,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将被归入信用平台。因为,不履行生效判决,构成失信的一个事由。
再如,关于捐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捐赠并义务,“逼捐”更无法律依据,更不能以“有能力捐赠而没有捐赠”为由记入信用档案。如何平衡各方关系,我国在慈善捐赠方面的立法可谓精巧。根据我国合同法,一般情形下的赠予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即说了可以不算,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举例来说,张三对他侄子说,孩子,你好好努力,日后如果考上北大,我在的那套房子就归你啦!侄子勤勉向上,六年后金榜题名,得偿所愿。与此同时,那套房子的价格已然翻了十倍。这个时候,张三权衡之下撤销房屋的赠予,转而将100万元存在其侄子名下,作为日后留学费用。如此处理,并无违理之处。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捐赠,属于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转移之前不能撤销赠与,换言之,在公益捐赠中,赠与人“一诺千金”,如不履行这一约定义务,则将陷入“诈捐”的境地,经查实后可以记为不良信用信息。如此“以德入法”,将情理、事理与完美地融为一体,可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建设之典范。
入法之时,设计一套合理的技术径,将其价值落实落地,无疑至为关键。例如,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为孝道,建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养老机制,并于1995年通过《赡养父母》,从而成为全球首个为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根据该,的组屋出售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对于照顾父母的给予励,年满35岁单身者购买组屋,如果和父母同住可享受2万新元(1新元约合人民币4.8元)的购房津贴;如果子女的住房离父母住所较近,给予住房补贴,并免除子女探望父母时的小区停车费等。
近日,最高常务副院长沈德泳要求在裁判时以严谨的彰显司法的,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以平和的姿态体现司法的温度。这一论断强调的是司法不能常理常情。推而广之,在推进核心价值观融入建设时,既要发挥的与引领作用,又不能常理常情,盲目科以法律的刚性约束。凡事顺势而为,切忌拔苗助长,多一些耐心与智慧,果如此,良法善治之社会格局,日久必成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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