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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传统社会德法共治的基层经验
  •   中国传统社会德法共治的基层经验?筵孙云山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依国和以德相结合”的国家治理基本方略,而国家治理的根基在基层,重点和难点也在基层。中国传统社会的德法共治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以民为本、重视、多元主体参与的经验对于健全“自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传统社会基层德法共治中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机制由于中国古代中央所派遣的官员一般到知县为止,县以下并不存在的行政单位,因此传统中国社会基层治理在正式之外还非常注重发挥士绅、族等民间力量的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依国和以德相结合”的国家治理基本方略,而国家治理的根基在基层,重点和难点也在基层,因此,推进基层治理中的德法共治意义重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中国特色和国家治理体系植根于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德法共治同样具有深厚的传统根基。中国传统社会的德法共治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以民为本、重视、多元主体参与的经验对于健全“自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的治理历来强调“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本”思想要求治理国家要以富民、宽民为重,要取信于民、百姓。由于基层和民间组织直接面对,因而在基层治理中更加重视的需求。

      第一,传统基层非常注重推行养民、保民的举措。其中,养民举措包括发赈、减粜和劝输等赈灾措施;给予老人物质补助和赋役减免等养老措施;鼓励垦荒、平抑米价等扶贫措施;生产工具、兴修水利等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给民恒产,以恒产养恒心。保民举措主要通过组织保甲、团练,推行治安强化措施以防范流寇、缉拿盗贼,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切实保障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由集议而定的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体现了的。中国传统基层社会德法共治的制度规范体系中,既有国家律典和谕令,也有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乡规民约是维持乡村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内部公共行为规范,一般是由该地域共同体内的乡里组织负责人和乡绅等乡村精英阶层在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认识之后完成的。与此同时,为了增加乡民对规约的认同感,确保其执行顺畅,多数乡规民约在草拟之后都会履行一个“合村公议”的程序。家法族规的制定大多是由族中尊长等士绅阶层主持完成的。当然,对于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的族众来说,所谓“公议”意味着履行一个“唱诺”的程序,即由族中尊长首先提出主张,然后其他族众起而相和之。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都致力于传统美德、,本乡、本家族的安宁与发展,关系切身利益,并为提供身份上的认同和上的寄托。

      第三,乡里、族曲法顺情现象较为普遍。总体来看,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是者意志的延伸,是国家法的细化与补充。但是,乡规民约、家法族规与国家法的意志并非总是一致的,其具有更尊重需求、更为的一面。例如,中国传统社会强调以孝治天下,律例一般将在父母丧期内进行婚配嫁娶活动列为“十恶”之一,并严厉,但明清时期,在闽南的民间惯例中,父母丧期的百日内也可成婚。又如,中国古代对于谋反大逆等重罪通常会进行,然而族则会努力“罪人不孥”,治罪止于本人,不累及妻儿。如《浙江来苏周氏前房谱》:“谋反大逆十恶者,罚其出族,然子孙贤者当留,不可以其亲之恶灭其支族,不可以其父之恶及孥。”另外,在方式上,族调处的、罚跪、革胙、杖责、出族等方式相较于国家经制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更为温和、灵活,也更有利于保障生计。可见,当乡规民约、家法族规与国家法产生冲突时,乡规民约一般采取模糊的变通方式,既不直接国家法,又尽量保全乡民。

      在中国传统社会,和刑罚威慑是两种基本的治理手段。中国传统社会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历来都强调“德主刑辅”“先教后诛”,而传统社会基层治理在优先采用的治理方式时体现出三个鲜明特色。

      第一,把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强调实践养成。士绅、族等民间力量通过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等把的要求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并教育、引导人们在反复的生活实践体验中不断践行这些规范,逐渐把规范内化为一种价值认同,使之自觉远恶迁善,于潜移默化之中达到一种的境界,正所谓“民日迁善而不知为之”。

      第二,乡里组织和族强调通过消解讼争。例如,北宋熙宁年间,陕西蓝田大儒吕大钧便根据关中风俗及古礼的要求,制定了中国目前最早的成文乡规民约文本——《吕氏乡约》,其目的在于使乡民能“德业相劝,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以淳厚社会风俗。家法族规的首要内容也是传统美德、,规诫族人恪守“三纲五常”的要求,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切不可惹是生非、动辄争讼。如《上虞雁埠章氏家训·戒争讼》有言:“好争非君子之道。争之不已,则必致讼,讼岂必胜哉?且讼者之辞,多鲜实情,最足心术,且至费财破家,何益之有?凡事宜忍宜让,不必争讼。纵有外侮,亦宜静以制动。既明,自然而寝。若以非理讼人,尤为不可。故《易》卦终讼,受服而尤有终朝三褫之戒。”类似劝诫甚至惩罚讼争之言在家法族规中比比皆是。

      第三,息讼。在诉讼到官案件的处理上,古代中国的官员同样尽可能地通过手段息讼。中国古代官员躬亲狱讼、审理案件是日常承宣、治理社会的重要形式。例如,唐代开元年间韦景骏任贵乡县令,“县人有相讼者,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天无分,汝幸在温清之地,何得如此?锡类不行,令之罪也。’因垂泣呜咽,仍取《孝经》付令习读之。于是,各请,遂称慈孝。”司员借断案之机行之实的例子史不绝书。可见,司法审判是中国古代官员进行的重要场域,乡土社会的纠纷,多数事关伦常,这些纠纷正好为官员承宣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和事例。将衙门当成推行的场所,把教育当事人的行为看成平时施行德教的延伸,能够放大的意义。

      由于中国古代中央所派遣的官员一般到知县为止,县以下并不存在的行政单位,因此传统中国社会基层治理在正式之外还非常注重发挥士绅、族等民间力量的作用。瞿同祖在《清代地方》一书中指出,“士绅是与地方共同管理当地事务的地方精英。与地方所具有的正式相比,他们属于非正式的”。在中国传统社会基层德法共治的场域中,民间力量的作用尤其显著。

      第一,民间力量供给了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为基层社会德法共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乡规民约囊括了基层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致力于与社会,以淳厚社会风俗;生产工具、兴修水利,以发展农业生产;患难相恤、办社仓、兴社学,以实现团体互助等。家法族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家族祭祀;家族内部尊卑秩序;家族内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家族内部财产关系等,调整家族内部全方位的法律关系。

      第二,民间力量承担了解决基层社会纠纷的主要职责。乡里组织对于民间纠纷负有调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之权。例如,《大明律》:“各州县设立申明亭,犯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理于本亭剖理。”乡里诸如户婚、田土等细故小事,皆由耆老里甲在申明亭决断,不许乡民未经乡里调处,径行告官。这种具有“半”性质的乡里调处制度因为顶着“”管理的,于是成为百姓“理讼”重要的救济渠道,一方面减轻了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小民不会因讼累而“财尽家败”,其重要性亦不言而喻。族的裁断之权一般由族耆宿及有者共同掌理。例如,梁启超在《乡治》一文中记述其家乡族调处纠纷的情况时指出,“梁姓一保自治机关为梁氏祠‘叠绳堂’,自治之最高权由叠绳堂子孙年五十一岁以上之耆老会议掌之,未及年而有者亦得与焉。会议名曰‘上祠堂’,本保大小事务皆以‘上祠堂’决之,会议议题对于纠纷之调解或裁判为最多”;“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于官矣。然不服叠绳堂之判决而兴讼,乡人认为不,故行者极稀”。可见,乡里组织和族调处的案件范围很广泛,大部分案件都可以在乡里组织和族内部调处解决,对于不服调处或拒不者,或者是家族内裁断的重事案件,才会将案件报官,因而诉讼至的案件只是一小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德法共治的基层经验可为新时代基层治理提供借鉴。其一,群众需求导向,要密切联系群众,把握不同区域、不同年龄和不同群体的需求,因需施策、有的放矢,实行基层精细化治理,基层服务和管理精准有效。其二,在基层社会德法共治中要更加注重培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大力推进建设,促进基层社会价值重塑。其三,要在地方党政的领导下,注重发挥民间组织、乡村自治组织等民间力量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建立多元化的综合治理体制,确保人民群众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基层治理。湖南幼师摸鸟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