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虎的属相婚配表作为思想家吕祖谦,他的理学思想基本上属于理论。理论的基本核心是仁、礼和中庸。仁,它的理论含义十分广泛,用于就是“仁政”;礼,就是次秩、等级,用于君臣、社会的和谐;而中庸,简单理解就是不左不右。然而纵观中国五千年历史,帝王或家能达到中庸境地的,那真是少之又少。而吕祖谦在思想上倾向于法家理论,在德治思想上他又将仁的思想与法家严的思想结合起来。他的这种思想的形成,是有深刻的社会原因的。
北宋靖康之变之后,南宋在临安刚建立不久,北方大批豪族、士人、百姓纷纷南渡长江、淮河到南方定居,吕祖谦一家也是这庞大南迁队伍中的一员。北方移民与南方土著居民在土地、商业等利益上产生诸多社会矛盾,并引起冲突,各地农民纷纷起义,金兵不断,内患外祸一齐,社会危机潜伏,形势犹如山雨欲来风满城。而南宋面对这种内外危机四伏的形势,一要强力控制局面,二是靠与金人和谈来换取苟安偏居江南一隅。正是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吕祖谦与德治的思想才产生了。
法与德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惩处,后者是,都是阶级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法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德与法一样统属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对社会愿望和利益的体现。吕祖谦是深刻认识到法与德的这种作用的,他,也不讳言法和德对阶级的稳固起着十分重要的维系作用。他认为:“人多言不可用法。法是申韩深刻之书,此殊未然。人之法便是人情物理所在。若会看得之气蔼然在其中,但续降者有时务快,多过法耳。”(《文集》卷20《杂说》)
在中国古代有不少理学家,一讲到法就申韩,以传统观点崇德轻法来加以抵制。吕祖谦是不同意这种观点的,虽然吕祖谦也是一位理学家,但他却认为法是“人情物理所在”,并不申韩的法家思想,所以他认为好的法律条令包含了“之气”。他不少“续降者”,为了办案快,不依法行事,而是凭个人来办事,不遵循“人情物理所在”的原则,往往把事情办坏。但这并不是法不好,而是这些人“过法”了。法的“之气”就是在于、,一旦“过法”,就了“人情物理所在”的“法”的性。
吕祖谦认为,对犯小过微罪的要严格处理,对多端的大罪大过,就必须以峻法来惩处。他反对当时有人提倡刑要轻、法要宽,才是
六二乘初刚,是于之人。刑之人必须深痛。故致灭鼻而无咎也,二居之位,之峻如此,得非过于中乎?治而用,正如病深者用药猛,方得适宜,乃所谓中。
乘初九之,而以制之,故不得不下也。人皆谓刑平国用中典,即君子之中道,殊不知以深刻之刑,制之恶,正这中也。(《文集》卷12《易说·噬嗑》)
吕祖谦所指的“”、“”者,按今天的说法,就是的犯罪者,以及朝廷内部的恶吏。对于这些人只能用“深刻之刑”加以惩处,才会达到“深痛”的目的。什么是“深刻”之刑?吕祖谦认为:“大抵为恶,先从发足处制之,则恶必不能长也。屦校灭趾,禁之使不得行也。既不入于恶,必自进于善也,所以无咎也。”对“”、“”者用刖刑,就是断其脚,灭其趾。在今天看来,这是,但是在当时封建社会这种刑罚几乎沿用了两千多年。用刖刑就在于从根本上去制恶,以使这种不致在社会蔓延,因为罪心理上讲,人们对刖刑总是的,有害怕心理,就不敢去干坏事,也能使人避免陷入犯罪。而刑轻、法宽对这些“”、“”者是不起作用的,这些人也不会把刑轻、法宽放在心上的。这些刑罚看上去很严,然正是其严峻,就使人望而生畏,就不会轻易去法律条令,就会循规蹈矩,犯罪也会减少。从这个方面讲,这种法是“”的,从另一个意义讲,“以深刻之刑,制之恶”,本身就是“中道”,也不会因此而招来过咎。“治而用”,吕祖谦认为,这就像重病用猛药调治的道理一样,非此病不除也。
面对南宋内外交困的局面,要重振纲纪,吕祖谦认为首先要将两部分人除掉。他说:“权幸之臣,有罪不坐,豪猾之民,犯法不诛,仁恩所施,止于目前,得志,纲纪不立。”(《文集》卷6《代宰臣虞允文恭书御书崔寔下方》)所谓“权幸之臣”,就是朝廷内部危及皇权根本利益的达官显贵,“后汉董卓为汉大间,王允诛之,至其终而不能艰贞,汉遂复乱,正此爻之所戒也。”(《文集》卷12《噬嗑》)吕祖谦认为东汉末年董卓就是这样的“权幸之臣”,这种人不除,天下不治,一定要狠心“诛之”。王允虽然诛杀了董卓,但除董卓以后骄傲自大而遭到了杀身之祸的悲剧。所谓“豪猾之民”,吕祖谦指的是封权的人,他认为对这些人也不能施以,而要。两宋时,由于社会内外交困,北有强敌,内有内乱,上吏治,徇私枉法,狼藉,俯拾皆是,而朝廷对于这些犯奸作科的达官显贵,不但不追究其错咎,而是一直眷恩有加。底层又处于之中,对的不堪而起来,农民起义时时迸发。因此吕祖谦提醒南宋者要大力整顿,极力有罪必刑,决不宽贷。要重振纲纪,就要对这两部分人进行处治,他认为只有除了内部的“痈疽”,扑灭外部的,天下就会达到大治。同时他还强调要依罪量刑,“彼有之可诛,则当诛之,而不宥在我,亦自无咎。……有恶,从而治之在我,则实无罪,不长之恶之意也。”(《文集》卷12《噬嗑》)只有这样才能巩固,有利于纲纪整顿。吕祖谦的这些法制思想,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是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他的法制思想直接来源于申不害、韩非的法家理论,而且有所创新,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继承和发扬了的法制观。
以德的方略和模式,是中国古代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传统的突出特征。中国历史上早在周王朝建立以后,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主张,来加强百姓的教育,以德,而且周公还强调“明德慎罚”。春秋末期“礼崩乐坏”,涌现了百家争鸣的理论,主要是:德治论、论和无为论。但这一时期孔子主张的“为政以德”说,真正开辟了中国德治论的先河。战国时代,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德治思想,提出了“仁政说”,并成了中国古代德治论的集大成者。到汉代,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主张,就是以德教为主,以刑罚为辅。他的这种思想,这种模式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年之久。的德治理论在实践中往往被封建经济和制度扭曲为带有和的“”,最终君主主义。
在吕祖谦的德治思想中,集中地提出了一个“深恩固结于法制之外”的命题。除了用法制手段加强之外,为了使法制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平时施恩于人民,以德来,那么法制的作用就会更加明显。
吕祖谦认为,任何法律条令都不可能制订得很完美,总是有疏漏的地方。他说:“然申韩之言且曰使人不忍欺,不若使人不敢欺。不忍欺在人,不敢欺在我,所以立法皆严峻,殊不知以法服人,其外若密,其中实疏,以德治人,其外虽疏,其中实密。”(《文集》卷19《史说》)疏者疏漏,密者严密,在这里吕祖谦把法与德的实则作用讲得十分清楚。申不害、韩非等法家主张立法要深刻严峻,使民而不敢。吕祖谦对这一点有不同看法,虽然他也提倡“以深刻之刑,制之恶”,但他的用意是“使人不敢欺”这种的法,变成“使人不忍欺”这种主动的行为。仅用法来服人,似乎很严密,然遇突发事件,法的疏漏就出来了。秦始皇曾制订“辄升殿者,夷三族”,结果闹出荆轲刺秦皇的历史故事,谁敢去救,为上殿要三族。又如曹操曾定“京城有变,九卿各居其府”的,严才造城,“魏武登铜雀台远望,无敢救者”,这同样是法的疏漏造成的。因此,吕祖谦认为,在平时就应该“以德结人”,结者,凝聚,以德治来凝聚,争取,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犯上作乱的可能。这也就是德治“其外虽疏,其中实密”的根本原因。
如何以德治来凝聚争取,吕祖谦提出了“深恩固结于法制之外”这样一个重要的政略,他说:“马之不敢肆足者,衔辔束之也,民之不敢肆意者,法制束之也。衔辔败,然后见马之,法制弛,然后见民之真情,困之不敢怨,虐之不敢叛者,劫之于法制耳。大敌在前,抢攘骇惧,平日之所谓法制者,至是皆涣然解散矣。法制既散,真情乃见,食马之恩,羊羹之怨,恩恩怨怨,各以其情而报上,苛非豫暇之时深恩固结于法制之外亦危矣哉。”(《东莱博议》卷2《齐鲁战长勺》)马套上了衔辔就不敢肆意奔跑,由于法律条令的存在,不敢妄为,这都是由于衔辔、法制约束的结果。如果马没有了衔辔,法制也不存在,那么马就会肆足乱奔,百姓也会流露真实的思想和不满来。百姓之所以不敢对者怨恨,因者的而,都是法制在起强制的作用。如果一旦国家遇到事变,强敌入侵,法制之约束也会顷刻,百姓也会恩怨相报,会以各种办法来对付者。要想预先控制这种局面,者就一定要在太平时期对百姓结“深恩于法制之外”,否则,一有事处境就会。为此吕祖谦提出了要“乐民之乐,忧民之忧”的策略。他说:“大君不与民同忧同乐,寻常无事固不见其祸福,到一旦有不测之祸,如卫懿公伐狄,兵有使鹤之怨,其失方见。”(《文集》卷17《孟子说》)者在平时只有乐民之乐、忧民之忧,民才会乐君之乐、忧君之忧。民平时受君恩,时必“赴死地以答其赐”(《东莱博议》卷2《齐鲁长勺之战》)。如者置百姓忧乐于不顾,君有难,民必坐视不救。这就像卫懿公只喜厚爱鹤而于民,一到战祸来临,无人来救,束手被擒,成为敌方的。像这种发生在春秋战国的历史教训,吕祖谦希望者能够记取,并要在做任何事时,都要从“为民”着想。吕祖谦这种以人为本的思想是有积极意义的,不只是他生活的那个时代,于当今也是有启迪意义的。